法律保障警覺者,而非沉睡者。

The law helps th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eep on their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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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品信法律講座列車 ? 正式啟動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6 Apr 17
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總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嗎? 漏水糾紛怎麼處理? 遇到詐騙該如何自保? 財產傳承怎麼規劃才安心? 長照相關法律又有哪些眉角? 這些,其實都可以一次搞懂。 【品信法律講座列車 🚩 正式啟動】 由律師親自講解,用 60 分鐘,把複雜的法律變簡單,讓你聽得懂、用得上。 ✔ 內容生活化,不講艱深術語 ✔ 實務導向,直接解決常見問題 ✔ 可依需求客製主題
本所陳仲豪律師擔任新北市警察之友會顧問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5 Dec 25
本所陳仲豪律師擔任新北市警察之友會顧問
本所陳仲豪律師至明倫高中協助同學們認識國民法官制度
作者: 品信法律事務所 2025 Nov 28
本所陳仲豪律師參與國際扶輪社3482地區法治教育委員會,至臺北市立明倫高中協助同學們認識國民法官制度。

服務項目

常年法律顧問

提供個人或企業之法律諮詢時數

各式契約或各式文件之撰擬/審閱/修改

建立公司或商號之管理制度、勞動契約或內部規則

代理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

穩定而長遠的法律後盾

民事、家事訴訟代理

車禍賠償、房屋漏水、工程鄰損、勞資爭議、夫妻離婚、子女親權、遺產傳承、不動產事件、消費糾紛、租約糾紛、著作權、強制執行、社區管委會等案件。

從日常爭議到人生關鍵時刻,
有我們就能安心

刑事告訴代理、辯護

詐欺洗錢、人頭帳戶、妨害名譽、誣告、 毒品、合併執行、吸金、背信、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

不論是告訴還是辯護,
全程為您守護權益

行政訴訟代理

訴願、審議、陳述意見、行政訴訟、年金改革等案件。

為您據理力爭,
守住應有的保障

不動產登記及稅務規劃

提供不動產買賣、贈與、繼承等登記程序之法律協助,並依據個案需求,量身規劃稅務策略,協助客戶合法節稅、穩健傳承資產,降低潛在法律風險。

用專業守護您的每一筆資產

客戶回饋

黃先生 | 不動產繼承暨稅務規劃
“原本以為家族繼承會曠日費時,沒想到律師團隊在短時間內就幫我們完成產權劃分、節稅試算及登記,全程透明且專業,讓家族成員彼此更加信任。”

黃先生 | 不動產繼承暨稅務規劃

林小姐 | 離婚與子女監護權爭取
“處理離婚時情緒很複雜,但律師始終以冷靜與同理協助蒐證、談判,最終順利取得孩子的主要監護與合理的扶養費,整個過程讓我感到被完整支持。”

林小姐 | 離婚與子女監護權爭取

張先生 | 漏水損害賠償
“多年來樓上漏水協調無果,委任後,律師立即安排鑑定、提告,並在調解階段就成功讓對方一次性支付修繕與精神撫慰金,省去後續訴訟時間與費用。”

張先生 | 漏水損害賠償

John Doe's Image
“自從聘請品信擔任法律顧問,重大合約簽署前都有專業審閱,勞資糾紛也能即時獲得策略建議,風險顯著降低,決策速度大幅提升。”

陳先生 | 合約與勞資爭議

曾小姐 | 刑事告訴代理與辯護
“在被提起刑事告訴時倍感壓力,律師團隊詳盡說明流程、積極溝通檢方,最終爭取到緩起訴處分,免除刑事紀錄,幫助我重回正常生活。”

曾小姐 | 刑事告訴代理與辯護

法律教室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Apr 5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Mar 17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
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責任,並未訂有主觀要件,最高法院之見解值得贊同;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主債務人之繼承人既不因知悉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而喪失
作者: 陳仲豪律師 2026 Feb 10
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之文義觀之,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責任,並未訂有主觀要件,最高法院之見解值得贊同;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主債務人之繼承人既不因知悉其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而喪失限定責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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